配偶贈與土地!「她」卻先走了 這一動作省下高額遺產稅
2025/01/13 22:15自由時報文/記者張瀞勻
長者將名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配偶或兒女,常用登記的方式有買賣、信託、贈與及繼承等方式,但萬一在生前贈與給配偶,配偶卻比自己更早逝世,留下的子女該繳納遺產稅嗎?
國稅局指出,近期出現一例案例,子女發現父親於2023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同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隔年2024年8月過世,如今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才發現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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