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未農用無法取得這張證明 但符合這條件且這樣做 居然省50萬土增稅

農地未農用無法取得這張證明 但符合這條件且這樣做 居然省50萬土增稅
2025/07/01 15:40自由時報文/記者林耀文

老王日前出售1筆農業用地,因現況鋪設水泥供做停車場使用,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致須負擔高額稅金。但稅務單位受理申報後,主動查核發現,該筆農地前次原地價在89年1月以前,且於89年1月28日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即主動調高原地價至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因而讓老王省下5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與自然人,可先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該證明書,由移轉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按照稅法規定,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時就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依土地稅法第39之2條第4項規定,所移轉土地只要符合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可申請將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少漲價總數額,以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
稅務專家提醒,以老王出售農業用地為例,現況非作農業使用但89年1月為農業使用,可適用調整原地價外,另外,再舉例說明,小李移轉經都市計畫變更,100年由「農業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A地(註:原地價70年1月每平方公尺500元,89年1月每平方公尺5,000元),倘A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二要件,亦可調整原地價為89年1月的5,000元。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彰化市陽明街160號 電話04-728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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