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阿公土地後想與建商合建分售 注意移轉費用計算最高限額30萬元

繼承阿公土地後想與建商合建分售 注意移轉費用計算最高限額30萬元
2025/05/28 07:30自由時報文/記者林耀文

小李二年前繼承阿公位於高雄市區一筆住宅建地後,今年想要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售,但對於稅法不熟悉的小李而言,只想要房屋蓋好即趕快售出,並瞭解是否能有節稅方法與稅費負擔多寡,因此向稅務單位請益。
稅務專家提醒,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新制)之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
因此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稅務專家舉例,小李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小李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若是小李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並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彰化市陽明街160號 電話04-728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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