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地後分單繳納地價稅 注意公同共有繼承人負連帶繳稅責任

繼承房地後分單繳納地價稅 注意公同共有繼承人負連帶繳稅責任
2024/08/07 17:25自由時報文/記者林耀文

小王去年與姊弟共同繼承南市一筆房地,今年收到地價稅單,聽熟稔稅務的朋友說,公同共有的房產繳納地價稅,若是已分單,如其他繼承人未繳納地價稅,小王也須負擔連帶繳納責任,小王考慮姊姊已嫁搬至北部、弟弟又失業在家,思考是否也幫忙姊弟繳納地價稅,以免萬一姊弟未繳納地價稅,反而會被稅捐機關追繳更麻煩。
對此,南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一張繳款書,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納地價稅負連帶繳納責任。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先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已分單繳納的公同共有人不因此而免除其連帶責任。
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仍有欠稅,但為維護已分單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權益,於辦理該類欠稅案件之移送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稅的公同共有人先予執行,倘執行無著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
該局舉例說明, 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之地價稅如果A單獨就其潛在應有部分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A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以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彰化市陽明街160號 電話04-7286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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