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管制期不得移轉 將自住房贈與兒子慘遭追繳百萬稅款

未注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管制期不得移轉 將自住房贈與兒子慘遭追繳百萬稅款
2025/08/04 21:35自由時報文/記者林耀文

依據稅法規定,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者,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日前國稅局即發現,有一些民眾未注意5年管制期內,房屋不得移轉,即使房屋贈與子女或配偶都不符法規,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
但是為避免投機,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包括出現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戶籍遷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未設戶籍,但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外)、或是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都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國稅局舉例,老李於111年3月出售A屋新臺幣1,000萬元,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後於同年9月以1,200萬元重購B屋,並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已納之A屋房地合一稅100萬元,經該局查得老李於113年將B屋轉贈其子小李,因於列管期間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之稅額100萬元。
稅務專家提醒,國稅局對重購之自住房地,會定期追蹤後續使用及移轉情形,民眾於申請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後,5年內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也涵蓋房屋贈與行為,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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