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享土增稅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注意三大盲點 不然節稅就破功!

想要享土增稅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注意三大盲點 不然節稅就破功!
2024/08/23 11:35自由時報文/記者林耀文

小張為了要居住更便利,從屏東鄉下老舊透天,去年換購在屏東市區總價1500萬元的大樓4房自住,小張也將舊透天出售,並向稅捐單位申請退還約5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小張為體貼老婆,將屏東市區的大樓贈與給老婆,沒想到最近稅務局卻找上門,要求追繳原本退還的土增稅稅額,讓小張一下子就慌了,納悶夫妻倆都自住且設立戶籍未遷出,為何還會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增稅?
稅務局表示,民眾因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列管期間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列管期間重購地再行移轉或改作非自用住宅使用,例如營業使用、出租他人、遷出戶籍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各地方政府稅務局113年度土增稅退還全面清查作業,紛紛將從9月1日起展開,清查期間至11月30日止,清查後如有發現不符規定者,將辦理追繳。
稅務專家提醒,常見被追繳類型主要有三大盲點,提醒民眾多加小心,以免節稅破功,影響權益。包括一、全戶戶籍遷出,未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重購地戶籍內。二、管制5年內重購地贈與配偶。三、出租使用,包含公益出租或包租代管。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也補充說,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增訂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因該類土地使用受限制情形與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同,於是明定該類土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使租稅待遇平等一致。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彰化市陽明街160號 電話04-7286861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