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不用也不講 行政院會通過遲來正義
2021-09-23 12:49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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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不少政府機關徵收民眾土地後,遲未使用,土地法雖規定原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徵收價額收回,但往往得知時,已超過申請時限。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內政部「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並規範合理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加強保障原所有權人權益。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63號解釋,未來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期能早日完成修法作業。
依土地法規定,被徵收土地如未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一年後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訂興辦事業使用情形,原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徵收價額收回。
但這條規定很多被徵收人並不清楚,等到發現土地被徵收後就空在哪裡,想申請拿回來使用,往往過了期限。
高雄一位劉姓民眾就碰到這種情況,他名下仁武鄉一筆土地,民國78年間被徵收,由於徵收機闗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於是依據土地法規定,向高雄市政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但高雄市政府認為聲請人已經逾越了申請收回土地的期限,否准申請。
後來他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為該法未規定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以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即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縣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使原所有權人能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以利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藉此保護原所有權人權益,並督促需用土地人應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
此次修法也一併檢討修正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明定縣市政府如未履行通知及公告者,原所有權人可以延長至徵收計畫期限屆滿10年內申請收回,使民眾收回權的規定更為完備。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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