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沒使用卻被課地價稅?稅務局:多作「這件事」就能免稅
2025/07/10 11:00自由時報文/記者朱語蕎
竹科一名女子因繼承父親遺產,但發現名下有一筆規劃為公園用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沒有使用,卻每年還需繳納地價稅18000元,讓她相當不解。
對此,稅務局表示,只要在該地增設圍籬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後,就可以順利申請免徵地價稅,成功減輕租稅負擔。
稅務局解釋,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等,目的是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因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使用上受到限制。
依《土地稅法》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按6‰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申請按2‰稅率課徵;如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這名女子持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雖未做任何使用,但屬於開放狀態,只需以圍籬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就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此外,需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免徵,若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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