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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小便宜 出售舊制房屋未按實際成交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慘遭補稅上百萬元
2024-11-22
 

貪小便宜 出售舊制房屋未按實際成交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慘遭補稅上百萬元

2024/11/21 16:10自由時報/記者林耀文

  

小王居住鳳山舊透天十多年,3年前將房屋脫手售出,但一時心生貪念,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以110年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僅約5萬元,但經稅務人員查核發現,輔以實價登錄資料佐證,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510萬元,要求小王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0萬元,這下才讓小王覺悟,按照法規繳稅才是正途!

根據稅法規定,個人出售10412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12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申報。

如無法證明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且出售時之房地總成交金額,未達該房地所在地區財政部規定之金額,始得依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

稅務專家舉例,國稅局於查核小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小王申報出售103年取得之房地,逕以110年度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僅5萬元,但是經過稅務人員輔導小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510萬元,小王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0萬元。

稅務專家提醒,所得稅法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尤其是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參考,民眾於出售符合舊制之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處罰,更是得不償失。

 

 

 

張淑娟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代書   彰化地政士事務所  彰化土地代書 土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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