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已從11月開徵,但地價稅納稅基準日是每年的8月31日,若是屋主在9月後才移轉房屋、土地,但原所有權人卻忘了在移轉前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否就只能含淚多繳4倍地價稅呢?答案可能出乎意料!
高雄市稅捐處即分享最近案例,今年9月時,該處納保官即接獲市民張女士來電求助,表示年初因配偶過世繼承房地,近日考量財產之傳承便將房地贈與給兒子阿豪,並在產權移轉時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但收到稅捐處核准公文才發現,兒子阿豪從明年開始才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因此明年才開始適用2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張女士這才驚覺自己繼承土地當時,忘了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但現在已經不是土地所有權人了,不知是否還能申請,因此向納保官求助。
高市稅納保官藉此案例說明,在8月31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本案張女士繼承之土地,雖然已於9月移轉給兒子,但因今年8月31日土地仍登記在張女士名下,故其須負責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如果土地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並於9月22日前(遇假日順延)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還是可課徵優惠稅率,所以張女士在納保官的協助下,及時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按2‰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此外,納保官特別叮嚀,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適用條件,已自113年7月1日起修正。民眾收到地價稅單後,除檢視地價稅適用情形外,亦請一併檢視自住住家用房屋有無符合下列適用條件:1.房屋無出租或營業。2.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