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將居住在鳳山多年的舊透天,今年初換購至北高雄美術館大樓4房自住,並經申請核准百萬元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但今年9月將重購房地贈與老婆,日前卻被國稅局通知須追繳原退還百萬稅款,讓老王百思不解,為何自住並未出租且設有戶籍,且夫妻共同財產,為何會被追繳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稅款?
國稅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於5年管制期間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應予追繳原退還稅款。有關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
是以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稅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所有權既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新購的土地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有移轉、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情形,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專家提醒,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因此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定退稅後,於登記日起算5年之列管期間,除了因子女就學需要,或是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原因,導致新購地沒有戶籍,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外,其他只要戶籍遷出造成空戶,或再行移轉或供出租、營業使用等未符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均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民眾須多加留意,才能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