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房屋稅2.0新制於113年7月1日上路,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為維護外僑等非國民之權益,日前財政部核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已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該房地已辦竣戶籍登記,可享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優惠。
南市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原本已有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之規定,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等條件,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非國民因無法設立戶籍,原恐將無法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考量房屋稅及地價稅宜一致原則,財政部核釋發布後,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1%稅率課徵房屋稅。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所有權人如符合上述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房地稅開徵40日前(即房屋稅3月22日前、地價稅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