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的房屋及土地,若想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要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民眾甲君於2017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之後在2021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
甲君於2023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就可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國稅局呼籲,民眾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相關設籍規定,以維自身權益。